根據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》精神,將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,現公告如下:
一、停征專利收費(國內部分)中的專利登記費、公告印刷費、著錄事項變更費(專利代理機構、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),PCT(《專利合作條約》)專利申請收費(國際階段部分)中的傳送費。對于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(含)前的上述費用,應按現行規定繳納。
二、對符合《專利收費減繳辦法》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,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,延長至10年內。對于2018年7月31日(含)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,作如下處理:處于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,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;處于授權當年起7-9年的,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;處于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,不再減繳年費。
三、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,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(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)主動申請撤回的,可以請求退還50%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。
根據上述調整,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費用減繳請求書、意見陳述書(關于費用)等請求類表格作了修改,新版表格將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,舊版表格同時停用。
一、停征專利收費(國內部分)中的專利登記費、公告印刷費、著錄事項變更費(專利代理機構、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),PCT(《專利合作條約》)專利申請收費(國際階段部分)中的傳送費。對于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(含)前的上述費用,應按現行規定繳納。
二、對符合《專利收費減繳辦法》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,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,延長至10年內。對于2018年7月31日(含)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,作如下處理:處于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,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;處于授權當年起7-9年的,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;處于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,不再減繳年費。
三、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,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(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)主動申請撤回的,可以請求退還50%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。
根據上述調整,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費用減繳請求書、意見陳述書(關于費用)等請求類表格作了修改,新版表格將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,舊版表格同時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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